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崇德新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93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