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崇德新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93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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