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6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蔡泉泰 法定代理人 蔡垂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文和 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7,944元(計算式:1,290,55
5元+2,467,389元=3,757,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