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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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瑜
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
之家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5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