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 楊桂花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發行公司: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發行機關:財政部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甲類十期債票(八十六年度)」,另「股票號碼86F02171B」之記載應更正為「債票號碼86F02171B」。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