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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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91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運瑞電腦有限公司、 趙秀麗 、 郭亮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趙秀麗、郭亮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運瑞電腦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