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一先 選任辯護人 曾伊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71號)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發回(104年度抗字第625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趙一先准予解除出境、出海限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海)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趙一先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已於民國104年5月1日宣判,因其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本院乃於104年5月1日併諭知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聲請人趙一先於104年5月12日具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於104年5月27日裁定趙一先准予暫時自104年6月15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待於同年6月19日返國後,再予限制出境、出海,其餘聲請駁回,嗣聲請人趙一先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關於上開駁回部分撤銷發回。上開駁回聲請部分,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不合程序裁定撤銷發回,爰裁定趙一先准予解除出境、出海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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