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穗珊 被上訴人安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6,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