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少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少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少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少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4年、3年10月、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44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7年9月2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