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文良 相對人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宸碩 即 張國彬 人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存字第119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二四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債券代號:A九六一○一﹚,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96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500,000元1張﹙債券代號:A96101﹚,並以99年度存字第11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公債即將到期,聲請人急須辦理領回手續,聲請准予變更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上述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無誤,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