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170號債權人 劉哲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智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