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九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九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X0一一0九一─0││壹│柒佰零壹││├─┼───────────────┼──────────────┼────┼───┼────┼───┤│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X0三一六三四─0││壹│玖拾肆││├─┼───────────────┼──────────────┼────┼───┼────┼───┤│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三七四二八九─九││壹│壹佰柒拾││││││││玖││├─┼───────────────┼──────────────┼────┼───┼────┼───┤│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三九二二二六─0││壹│壹佰玖拾││││││││肆││├─┼───────────────┼──────────────┼────┼───┼────┼───┤│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四二四九三六─五││壹│壹佰伍拾││││││││壹││├─┼───────────────┼──────────────┼────┼───┼────┼───┤│6│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四八三六三六─八││壹│壹佰參拾││││││││壹││├─┼───────────────┼──────────────┼────┼───┼────┼───┤│7│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五四五三一六─0││壹│參佰玖拾││││││││壹││├─┼───────────────┼──────────────┼────┼───┼────┼───┤│8│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五七五九九八─二││壹│肆佰伍拾││││││││肆││└─┴───────────────┴──────────────┴────┴───┴────┴───┘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