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九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