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00號

原告 紀正鴻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被告 陳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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