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
原告東皇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武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淑苙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