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7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李明勳

被告 盧泊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泊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惠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