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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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7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被告 盧泊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泊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