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靖圻
張軒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百獸大戰」商標之遊戲卡貳仟捌佰壹拾張、遊戲卡收集冊肆拾參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85號被告范靖圻等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3月10日期滿。扣案之仿冒「百獸大戰」遊戲卡2810張及遊戲卡收集冊43本(99年度保字第69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該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此種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
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因於98年年初至99年8月28日為警查獲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3月10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2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仿冒「百獸大戰」遊戲卡2810張及遊戲卡收集冊43本,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