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3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品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38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