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秀真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耀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 龔正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真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耀德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龔正良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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