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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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5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許芳瑞 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街○○○巷○○號,民國96年10月9日死亡)因滯欠94年度營業稅及貨物稅捐合計新台幣(下同)555,128元,嗣被繼承人於96年10月9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配偶 陳映映 、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林采縈 、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大鈞 及第三順位繼承人 林麗玉 均已拋棄繼承權,被繼承人之母 林郭金燕 、兄 林育宏 、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又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其稅捐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指定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屏東縣埔鄉南段0000-0
000地號、屏東縣○○鄉○○○段○○○○○○○○○○號)、本院96年11月21日屏院 惠家濟 字第96濟1028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96年10月9日死亡,其所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死亡或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後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
000地號、屏東縣埔鄉南段0000-0000地號、屏東縣○○鄉○○○段○○○○○○○○○○號)、本院96年11月21日屏院惠家濟字第96濟1028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屬利害關係人無疑,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當屬有據,惟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代理人 溫嘉惠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小於負債,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明確,有本院97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且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並認為許芳瑞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法學素養深厚,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有利於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甲○○後序之遺產問題, 爰依 聲請選任許芳瑞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葉祝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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