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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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邱德林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被告 李妙娥 (LI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印尼國人,兩造於民國93年2月24日結婚,婚後共同居住於桃園市○○路○○○號5樓,並未生育子女,被告因其為外籍配偶之身分,尚未取得台灣之居留權,故於93年7月23日入境台灣後,因簽證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被告遂於94年1月18日出境台灣回到故鄉印尼,並再度於94年1月23日入境台灣,復於94年7月22日出境台灣,原告並於94年8月24日前往印尼陪同辦理被告之居留簽證,雖經辦妥簽證,詎被告卻未再回到台灣,經原告透過當初介紹結婚之第三人,請其協助聯繫被告回台事宜,皆未獲回應,原告遂於95年2月26日再度前往印尼,希望被告來台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惟被告仍不願回到台灣,此後被告即不知去向,原告亦無從與之聯繫,雙方分居迄今已有五年多未曾謀面、聯繫及履行夫妻間之義務,故兩造之婚姻關係實已難維持,原告迫於無奈,只得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⑴按「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
為離婚之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印尼國人,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則本件兩造離婚事件,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合先敘明。
⑵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係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而被告於
94年7月22日出境返回印尼後,即未再返家與原告同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份、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2份、被告之居留證簽證影本1份為證。再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查詢兩造之結婚登記申辦資料,嗣經該所99年3月18日桃中戶字第0990002645號函暨檢附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證書各1件在卷可憑;再者,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細繹各該查詢結果,核與原告主張之各情相符。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⑶按夫妻間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我國最高法院民國95年度民事庭第5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婚姻之意義既在於:夫妻間共同生活、互相體諒扶持、履行彼此對婚姻之承諾,若夫妻雙方已完全漠不關心聞問,則婚姻共同生活之意義已蕩然無存,雙方復無繼續履行共同生活之意願,客觀上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即應認兩造間之婚姻無任何實質意義可言,應准無可歸責之一方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請求離婚。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應採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情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要旨參照)。如前所述,兩造分居迄今已逾5年有餘,期間彼此亦無聯絡之方式,兩造均已無維繫婚姻之意思,足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已生重大破綻,使兩造僅存在有名無實的婚姻狀態,任何人倘處於此相同情狀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間客觀上已無維持婚姻之希望,是本件應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依上情,原告前往印尼與被告申請取得居留簽證後,詎被告不願意再入境台灣,嗣即再無任何聯繫,導致兩造婚姻破裂,應認被告非具有較輕之可歸責原因。準此,原告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⑷本院既認原告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事由之規定而
請求離婚為有理由,則就原告另為離婚競合請求而主張之同條第1項第5款之離婚事由,即毋庸裁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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