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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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葉碧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葉碧玉於民國88年3月、89年7月間,以籌集資金為由,召集如附表所示之合會,並自任會首,約定每會分別須繳交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會款,採內標式,約定每月由出價(利息)最高者得標並領取該會之會款,並邀集告訴人 吳瓜壬 等人陸續參加,詎被告因資金周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 簡永春 」之名義,參與附表所示之合會,並陸續偽造簡永春、吳瓜壬、 朱許阿淑 及其他姓名不詳會員之標單後,在桃園縣八德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四維路大湳市場內主持該合會開標時,多次持上開偽造之標單向上開合會會員行使而得標,足生損害於簡永春及其他遭冒用名義之會員,並使吳瓜壬等多名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該合會係由遭冒標之會員得標,先後給付合會會款予被告,總計詐得會款近480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葉碧玉因失智症,致心神喪失,經本院於100年7月21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1年3月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會員(含會首)期間會費備註1吳瓜壬、 朱詰茹 等36人88年3月15日至91年2月15日(每月15日開標)1萬元⑴被告於90年10月間停標時,向告訴人表示已有31會是死會,只剩5會是活會。⑵經告訴人向其他會員查證得知尚有18會為活會。2吳瓜壬、 蕭美玉 、朱詰茹等38人89年7月25日至92年8月25日(每月15日開標)1萬元⑴被告於90年10月間停標時,向告訴人表示已有15會是死會,只剩23會是活會。⑵經告訴人向其他會員查證得知尚有尚有28會為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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