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9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宇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元,故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118,800元(誤繕為118,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