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0號債權人 詹國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崑寶 、 賴鳳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賴鳳玲簽章之協議書【影本】。(台端所附協議
書賴鳳玲無簽章,僅有黃崑寶代簽。)㈢釋明利息90年7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㈣釋明本件請求722,500元是否有含98年司促字第5148號黃
崑寶已欠45萬,如是,請扣除45萬元(因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更正請求金額,如否,請提出債務人借款722,500元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