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知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 張文傑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於民國95年2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文傑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文傑已逾80歲,自民國88年2月2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家屬 張韻湘 於65年6月11日死亡,無法催告,且失蹤人未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入出境紀錄與死亡資料,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在卷可考,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函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是本件失蹤人於88年2月2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8年2月2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人尚未年滿80歲,故應計算至95年2月2日始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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