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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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39號原告 沈英宏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告 邱品康
福輝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仁 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 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宇鑫 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 被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宗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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