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三樓(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該案件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在上開條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前,所犯罪刑業經執行完畢者,即不在減刑之列。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縮刑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二罪刑及應執行刑之執行情形,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核屬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執丙字第四九二九號、第四九六四號、九十五年執更丙字第九○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三紙、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六號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二十二至三十二頁),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所宣告之刑,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前,均經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予減刑。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附為說明。
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一號判處有之期徒刑十月予以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