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7423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廖文誠 即郡仕美容材料名店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文誠即郡仕美容材料名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文誠即郡仕美容材料名店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郡仕美容材料名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