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5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主文欄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㈥中之「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載內容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

理由欄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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