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5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主文欄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㈥中之「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載內容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
理由欄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