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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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殷誌
吳顯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殷誌、吳顯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