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康嫌被告陳明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康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康嫌因被告陳明安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訴字第9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字第917號指揮執行,經同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於102年3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將上開期日之傳票送達具保人,惟被告並未按時到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行傳喚被告於102年3月2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警至被告住處拘提被告,亦拘提未獲等情,分別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點名單、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月23日南檢欽午102執917字第10228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29日嘉檢榮七102執助103字第09630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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