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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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聲請人 葉曉娜 代理人 張文鴻 相對人 林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遼寧省大連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遼寧省大連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遼寧省大連市公證處(2014)大證字第8733、8734、12889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