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25號原告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被告 林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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