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保性 被告 華宏 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五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華宏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宏公司)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起向原告借款四筆:
1第一筆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三十萬元、第二筆一百四十萬元借款部分,被
告華宏公司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均自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止,前三年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四年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其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均如附表一所載,詎第一筆借款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第二筆借款被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即未繳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分別有本金一千五百三十萬元、一百四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2第三筆三百五十二萬元、第四筆一百四十八萬元借款部分,被告華宏公司邀其
餘被告為共同發票人,分別簽發金額為三百五十二萬元、一百四十八萬元之本票,發票日為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年九月十日,且約定到期日皆授權原告於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得逕行填列,自發票日起每月付息一次,任何一期未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則如附表二所載。詎第三筆借款被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即未繳息;第四筆借款被告僅還款本金九萬二千五百元後,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即未再繳息,尚分別有本金三百五十二萬元、一百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迭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是依消費借貸及票據關係,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本票、放款帳卡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華宏公司、丙○○部分:被告華宏公司、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被告丁○○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略稱:保證書是我簽的,我沒有看保證書的內容。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票、約定書、放款帳卡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上揭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丁○○雖辯稱其簽署保證書時並未看保證書之內容云云,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其所稱未看保證書乙節,係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被告丁○○亦未為任何主張,則其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自無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按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主文第二項所示部分,係命被告連帶清償本票債務,揆諸前揭法條,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一: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每碼:百分之零點二五)│├───┼────────┼────────┼─────────────────────┤│第一筆│壹仟伍佰叁拾萬元│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九加三點││借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九二碼計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嗣後隨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原告並得每三││第二筆│壹佰肆拾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個月依當時「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調整加減碼││借款││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右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右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F0~T48附表二: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每碼:百分之零點二五)│├───┼────────┼────────┼─────────────────────┤│第三筆│叁佰伍拾貳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九加五點││借款││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四碼計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九零計算,嗣後隨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原告並得每三│││││個月依當時「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調整加減碼│││││。│││││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右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右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第四筆│壹佰叁拾捌萬柒│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利息按台灣企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借款│仟伍佰元│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二減八碼計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嗣後隨│││││台灣企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右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右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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