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