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關於本案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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