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萬288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如反訴被告就反訴部分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出具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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