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上訴人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清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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