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楊啟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19,832元(其中│95.12.29~104.8.31│20│......................│││計息本金105,852├─────────┼───┤│││元)│104.9.1~清償日止│15││├─┼────────┼─────────┼───┼───────────┤│2│140,398元(其中│96.1.30│10.38│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計息本金131,897│││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元)│││,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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