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