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壬○○○
己○○庚○○戊○○辛○○(即 鄭連暉 )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乙○○律師丁○○律師癸○○律師被告甲○○
隆盛砂石行即 王隆海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九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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