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丙○○相對人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辛○○
甲○○乙○○己○○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捌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資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貳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伍佰參拾捌萬壹仟參佰肆拾元(89年8月2日收據)│├────────┼───────────┬──────────────┤│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原繳壹仟捌佰元,91年7月26日││││退陸佰壹拾捌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柒拾貳元││├────────┼───────────┴──────────────┤│合計│伍佰參拾捌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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