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送達代收人游雅惠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所為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五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