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四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確定。惟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三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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