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書記官吳美貞~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二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虎尾鎮農會│原益食品有限公司│0000000│叁萬肆仟 陸佰肆 拾│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周坤鈞 ││元│││├─┼─────────┼─────────┼────────┼────────┼───────────┼──┤│2│台灣土地銀行北港分│ 林東利 │0000000│伍萬玖仟捌佰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行││││││├─┼─────────┼─────────┼────────┼────────┼───────────┼──┤│3│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林瑞俊 │0一四二0七│貳萬捌仟壹佰元│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