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違禁物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2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貳點零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
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屬第一級毒品(淨重2.03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情與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戒毒偵字第142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92年6月9日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互核相符,本院認聲請為有理由,又空包裝袋因與殘留袋上毒品渣質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一級毒品,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上開規定宣告,應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