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1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參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伍點參公克,驗後毛重伍點貳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94年3月29日在高雄縣○○鎮○○○路○段路旁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粉末及晶體各1包,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依法由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8月30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該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7公克,空包裝重
0.47公克),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毛重5.3公克,驗後毛重5.2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
94年6月23日調科壹字第220020196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0月25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毀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37公克,空包裝重0.4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5.3公克,驗後毛重5.2公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包覆之毒品已難析離秤重,自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毀,另鑑驗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