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柳胤貞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顏智卿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現任職於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度之總收入為新台幣(下同)415,688元,平均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4,640元,此有本院職權查得之聲請人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紙附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5,667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128,024元,清償成數為37.29%(計算式為:1,128,024元÷3,025,406元×100%=37.29%,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名下除薪資收入外無任何財產,又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之穩定工作,且需與夫共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經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核定每月需支出之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共7,083元,參以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2年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則債務人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18,973元,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提出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5,667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5,667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7.29%。││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025,406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乙○(台灣)商業銀行│123,465│639│├──┼────────────┼─────┼────────┤│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25,437│650│├──┼────────────┼─────┼────────┤│3│甲○(台灣)商業銀行│137,029│710│├──┼────────────┼─────┼────────┤│4│聯邦商業銀行│419,736│2,174│├──┼────────────┼─────┼────────┤│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71,985│2,444│├──┼────────────┼─────┼────────┤│6│元大商業銀行│206,144│1,067│├──┼────────────┼─────┼────────┤│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2,239│840│├──┼────────────┼─────┼────────┤│8│大眾商業銀行│73,053│378│├──┼────────────┼─────┼────────┤│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69,127│358│├──┼────────────┼─────┼────────┤│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7,893│4,909│├──┼────────────┼─────┼────────┤│1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89,298│1,498│││公司│││├──┼────────────┼─────┼────────┤││合計│3,025,406│15,667│├──┴────────────┴─────┴────────┤│參、補充說明:││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