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佳芬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一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曾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惟目前只剩中國人壽、國寶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之有效保單,由聲請人父親代為支付保險費,上開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46,960元;另聲請人未婚,目前與父母同住,未陳報父母扶養費亦無庸支付父親房租,惟仍須幫忙負擔水電等家庭生活費用;復查聲請人本自陳分別於牛肉麵店及素食店打工,每月薪資約18,000元,於更生程序中又陳報現專職於素食店工作,因該素食店工作人員不足五人,故依法無須替其投保勞健保,由聲請人自行支付勞健保費用,每月薪資則提高為19,047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再無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況下,以聲請人自陳薪資19,047元計算其還款能力。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3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現與父母同住,雖無庸支付房租,但仍須負擔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費用,是本院認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即每月11,890元為限。
(二)又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三)綜上,聲請人原始所提出每月清償6,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逾九成用於清償,惟聲請人名下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現值尚餘146,960元,以聲請人原始所提更生方案計算,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已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惟為保障各債權人權益,經本院曉諭後,聲請人願更加樽節支出,將更生方案提高至每月8,300元,則上開更生方案已將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每月剩餘金額逾九成用於清償,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1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兆豐銀行│100601│1.31%│109│├─────┼────────┼────┼───────┤│花旗銀行│210297│2.74%│228│├─────┼────────┼────┼───────┤│聯邦銀行│0000000│17.97%│1492│├─────┼────────┼────┼───────┤│遠東銀行│242839│3.17%│263│├─────┼────────┼────┼───────┤│滙誠第二│389055│5.07%│421│├─────┼────────┼────┼───────┤│玉山銀行│251418│3.28%│272│├─────┼────────┼────┼───────┤│台新銀行│884614│11.53%│957│├─────┼────────┼────┼───────┤│中國信託│220174│2.87%│238│├─────┼────────┼────┼───────┤│滙誠第一│384437│5.01%│416│├─────┼────────┼────┼───────┤│國泰世華│688676│8.98%│745│├─────┼────────┼────┼───────┤│永豐銀行│139089│1.81%│150│├─────┼────────┼────┼───────┤│元大資產│517555│6.75%│560│├─────┼────────┼────┼───────┤│銀聯資產│0000000│29.5%│2449│├─────┼────────┼────┼───────┤│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8300││││總額││├─────┼────────┼────┼───────┤│清償成數│7.8%│││├─────┴────────┴────┴───────┤│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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