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 葉珮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沁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468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