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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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請人 葉珮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沁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468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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