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方案顯有重大困難等語,惟聲請人聲請更生,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經查,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應補正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7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亦未提出任何說明,足認有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附件:
壹、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資料:
一、聲請狀陳述其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請補正相關資料。
二、請聲請人補正「94-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請書」,以明受扶養人有無被報為受扶養人,如有,則陳報扶養費用是否已扣除當年度之免稅額。
三、聲請人94年至97年之財產及收入有無變動,請陳報變動之項目及時間(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並應檢附94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受扶養人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補正受扶養人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並應檢附近94年-96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
五、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相關表格)。
六、請釋明①積欠債務是否包含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如是,請分列各欠款金額。②每月基本開銷各項細目支出之必要性、計算式及支出之單據。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八、陳報房屋貸款契約之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有原民補助或其他補助或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具體更生還款計畫。
十三、債務人應釋明有無為本人、配偶、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或其他人投保商業保險契約,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十四、聲請人目前之職業,並補正97年1月至98年1月之薪資單。
十五、聲請前2年,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